千万不要和精神病的妻子提离婚,法院判了
千万不要和精神病的妻子提离婚,提了可能还离不成!
近期有个新闻:四川达州38岁男子吕先生(货车司机)经媒人介绍于2024年9月与李巧(化名)相识,202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新婚当晚,李巧抓伤吕先生面部致其流血,吕先生拍摄视频留存证据。同年10月,吕先生在家中壁柜发现标有李巧姓名的精神分裂症治疗药物“利培酮片”(购药时间为2025年8月),怀疑其婚前隐瞒病史。
2025年11月,吕先生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11万余元彩礼(含现金6.8万、金饰及礼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驳回吕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这就让很多人不明白,婚后发现妻子是精神病,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竟然是:
2025年5月20日,吕先生在网上订了鲜花快递给妻子,还给她转了520元。
我都不知道怎么说了。
男女双方系相亲结婚,感情基础不牢靠。1月结婚,新婚夜新娘就殴打新郎。5月,男方为缓和关系向女方买花道歉。10月,男方发现女方病情,11月起诉离婚。
事实就这么简单。
而法院的理由(说理)也就这么简单:感情没有破裂。

但凡有点婚姻家事经验的律师,都知道,这真不能全怪法院。吕先生自己就有很大的问题。
为什么他要选择离婚?
专业的婚家律师的第一反应是:可撤销婚姻,而绝不是离婚。吕先生选错了案由,导致解果不如意,自然不能全怪法院不主持公平正义。
那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它和离婚有什么不同?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给出哪些疾病是重大疾病,不应结婚(相关规定仅是列举,未穷举)。但是精神分裂症,按规定是属于重大疾病,是不宜结婚的。如果要结婚,是有限制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9/38条规定)
可能吕先生的律师当时没有考虑到,从吕先生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他是可以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而在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完全到了女方。
如果在撤销婚姻登记诉讼中,女方母亲主张:“婚前她曾提醒吕先生‘多了解再结婚’,且其‘应知晓女儿病情’ ”。那女方及其母亲需要举证,她们已经告知了吕先生。如果有证据证明,那吕先生败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女方败诉,撤销该婚姻登记,男女双方成为“未婚”之人。
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判案的理由就一条:民法典第1079条。仔细审视,能用的只有第三款第五项。
那就为难法官了。

经验教训
第一,该请专业律师,还是要请。什么是专业律师,就各有说法了。选择的案由不一样,结果很可能就不同。
第二,婚前健康告知与婚检很重要。虽然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后婚检不是强制的,但是适当的婚检还是必要的。广西南宁,婚检是免费的。适当的婚检,能减少许多盲目的结婚。那些娱乐场所当场办结婚证,商场里面开婚登处的,在我看来,说轻的是开玩笑,说重的,就不礼貌了。
第三,吕先生可以即刻提起撤销婚姻登记诉讼。离婚诉讼和撤销婚姻登记诉讼并不具有排斥性。在除斥期间未经过的时候,吕先生可以改变策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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