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入库案例:债权人可以在其住所地(原告所在地)起诉股东承担清算责任,按照侵权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确定管辖

1 案例
Case
【裁判要点】债权人可以在其住所地(原告所在地)起诉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按照侵权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确定管辖 。
【裁判理由摘录】
本案中,某云科技公司( 注:债权人 )以某车商务公司( 注:债务人 )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在案由上不是公司清算案件,而是清算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相关管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考虑到 诉争的侵权行为涉嫌侵害的对象为某云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侵害后果为某云科技公司财产权益的减损,该减损发生并显现于某云科技公司住所地,故将其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既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故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为某云科技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曾某以本案系公司清算案件为由,主张应由某车商务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混淆了公司清算案件与清算责任纠纷,依法应予驳回。
【裁判要旨摘录】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 ,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 在案由上是清算责任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 。清算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故对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管辖规则; 鉴于债权损失造成的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一般发生并显现于公司债权人的住所地,故该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应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
2 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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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与公司清算案件的区分
1.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本入库案例是因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未依法进行清算,继而以债务人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本质上属于2025年修改之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序号316)。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出版的理解与适用观点, 清算责任纠纷是指 清算组成员 在清算期间,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附注1)。这样的赔偿损失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
2.公司清算案件
“公司清算案件”是指2025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第十一部分 非诉讼程序案件案由”下的第四十七项,其下辖的案由只有一个,即“ 申请公司清算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出版的理解与适用观点, 公司清算是指 在公司面临解散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见附注2)。而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开始清算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申请清算。
公司清算案件,其管辖应遵循公司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即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见附注3)。
(二)在债权人住所地(原告所在地)起诉的依据和类案
按照入库案例确立的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公司清算责任的,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而 债权人的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债权人作为原告时,可以在自己的所在地提起诉讼 ,这对于减小债权人的维权成本是有利的。
与入库案例类似,清算责任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例有:天津高院的(2025)津民辖终19号、(2025)津民辖266号,山西高院的(2025)晋民辖182号案件等。
(三)承担公司清算责任的主体
在2023年《公司法》修订之前,清算组成员(清算义务人)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的 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 的 董事 以及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在2023年《公司法》修订之后,不论公司类型,清算组成员均为 董事 ,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选定的人 。 。
END
附注1 :
在2025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前,“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名称是“清算责任纠纷”(序号284),该定义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版,第787页。附注2 :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版,第1132页。附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 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本文标题:最新入库案例:债权人可以在其住所地(原告所在地)起诉股东承担清算责任,按照侵权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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