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外嫁女和离婚的人,即使她们的户口还在我们屯里,按照村规民约,也一律不能享受集体利益……”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支持外嫁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2023年8月,融安县因蓄电站一期项目需要,征收长安镇某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集体部分获得征地补偿款607.5万元。同年9月25日、9月26日,村民小组对旗下某屯人口情况进行公示,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形成“屯征地款代发方案”。

  刘女士多次与村民小组交涉,都没有得到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以刘女士已与外屯人结婚登记为由,不承认她是本村民集体成员,拒绝给她分配征地补偿款。

  “我出生之后,在屯里上户口、生活至今,从来没发生户口迁出等变动。我还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且在土地上建有房屋,居住了10多年。虽然我和外屯人结婚,但没有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也从来没有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所以我在村民小组的村民资格并没有因为结婚而改变……”刘女士向融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组支付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应补偿款1.9万余元。

  村民小组辩称,根据村规民约,嫁出去的和离婚的人,即使户口还在屯里,也不等于就可以享受集体利益。

  融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加入取得,如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就原始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刘女士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刘女士结婚时没有把户口迁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结婚而丧失。征地补偿费用分配资格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应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是否婚配为由,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差别对待。村民小组以刘女士外嫁为由,不分给她征地补偿款,侵害其合法权利。刘女士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作出判决:村民小组分配给刘女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得的征地补偿款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刘女士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结婚时没有将其户口迁出,有权主张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以村规民约的约定为由,认定嫁出去的女子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能成立。

  记者:赖隽群

  编 辑:覃珩

  校对 :蓝灿

  审核:卢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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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外嫁女不配分钱?”法院一锤定音:村规民约不能大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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