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突然下坠致业主受伤,深圳一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小区电梯频频“亮红灯”,业主多次反映情况却遭敷衍,最终乘坐时突发下坠导致受伤,物业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近日,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下称“深汕法院”)对黄某诉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给出明确答案,也为小区公共设施安全管理敲响警钟。
电梯突然下坠导致腰部受伤
黄某是某小区业主。2024年6月5日晚6时,小区住户在业主微信群反映某部电梯存在故障,担心出行安全,呼吁物业尽快设置警示牌并排查维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收到,过去处理”,却未采取实际举措。
6月6日晚6时,仍有住户在群内反馈电梯故障未解决,物业公司再次回应“通知维保单位人过来”,但依旧未落实检修、警示等安全措施。
当晚9时,黄某乘坐该电梯时,电梯突然下坠,巨大的冲击力导致其胸腰椎剧烈疼痛。事发后,黄某在业主群质问物业为何未设警示牌、未及时维修,物业工作人员仅回复“收到,正在处理”。
疼痛难忍的黄某于当晚前往医院就诊,次日又再次就医检查,被诊断为腰部受伤。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黄某多次前往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其间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经济损失。
2024年7月3日,物业公司向黄某发送《关于电梯故障的说明及道歉信》,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黄某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2万余元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某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对黄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深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两次收到业主关于电梯故障的反映后,仅作出口头回应,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通知维保单位检查维修、设置警示提醒、暂停故障电梯使用等必要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上,深汕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黄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治疗器具费、伙食费等共计21025.44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读特&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作者: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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