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没有“婚内强奸”一说?几则案例说明白

  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在中国到底有没有可能构成强奸?

  近年来,随着各类“婚内强奸”以及“订婚强奸”案得到媒体报道,这个问题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故通过此文介绍相关案例,帮助关注社会热点的读者朋友更好地解读分析类似事件。

  截至目前(2026年1月),我国虽有在双方结婚证依然有效时作出的强奸罪判决,但无一例外,针对的都是婚姻”非正常存续“的情况,即双方已经明确表达过离婚意愿,并处于分居、进行离婚诉讼或处于婚姻冷静期等状态。

  这一判决理念,和1999 年入选《刑事审判参考》的”王卫明强奸案“判决一脉相承。《刑事审判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出版物,对法官判案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能较好地体现我国司法主流观点。

  中国有没有“婚内强奸”一说?几则案例说明白

  王卫明案中,被告人与妻子于1996年6月起分居,并通过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于次年 10 月得到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王卫明来到被害人住处,见其背向自己正在收拾衣物,突然心生歹意从背后将其抱住欲行不轨。在被拒绝后,被告人放出狠话 “住在这里,就不让你太平”,并不顾对方反抗,反扭住被害人双手强行进行性行为,并在对方身上留下了多处挫伤、抓伤、咬伤的痕迹。

  对于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海市青浦县(现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

  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王卫明案所体现的裁判思路,截至目前仍能较好地代表现实中的判决尺度: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其关键在于,对于后者而言,已经不存在“推定的性同意”,即不能默认妻子同意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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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之外,双方已经长时间分居且曾明确提出过希望离婚,也有可能打破推定的性同意。例如,在(2016)琼0107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中,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强调道,“性交合意才是性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该案被告人与被害人虽为名义上的夫妻,但已分居超过半年,被告人以同意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将被害人骗到家中强行发生关系,“其行为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已构成强奸罪”。

  2025年8月,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发生过一起引发媒体关注的案件,一度被律师解读为正常婚姻存续状态中的婚内强奸第一案,但随着起诉状披露,人们发现其实双方已经因感情破裂申请协议离婚,进入30天冷静期并分居,该案进入公诉阶段并没有颠覆传统模式,上述案例所体现的分析思路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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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更早之前,“婚内无奸”思想则是司法界主流态度。在上文提到的王卫明案之前,《刑事审判参考》所收录的第20号案例,1997 年的白俊峰强奸案就体现了这一点。

  该案中,被告人与妻子在婚后频繁发生争吵,被害人提出离婚并回到娘家居住,而白俊峰以协商退还彩礼为由,深夜上门要求留宿,并将被害人按倒在床上,持剪刀剪开其内衣、用裤带捆绑被害人双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对方受刺激昏迷,在对方父亲喊来村干部试图阻止时,还毫无悔意,嚷嚷着 “我两口子正办事呢”。

  对此,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裁判理由是:

  “虽然婚内夫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却有本质的不同......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

  对比不同时期的判决,我们可以发现背后指导思想的转变:从道德层面的 “同居承诺和义务”,到承认伦理义务与法定义务之间的区别、具体分析双方婚姻状况、不让结婚证成为阻断刑事责任的“丹书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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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范围内,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也能看到类似的转变:

  曾经,美国各州法律中普遍存在“婚姻例外”,即丈夫与妻子之间的性行为一律不得作为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但在1984 年,美国联邦法院在 People v. Liberta 判决中指出,这种立法未能对个人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因违宪而无效。目前,美国全部50个州的立法已经废除了这一例外。

  类似地,1991 年,英国通过编号为 [1991] UKHL J1023-1 的判例,明确了妻子有权在婚后单方面决定停止同居关系并终止先前作出的性同意;1997 年,德国刑法典作出修订,强奸罪不再局限于婚外性行为......

  从传统 “婚内无奸” 的司法认知,到具体分析婚姻状态是否正常,我国对“婚内是否有强奸”这一问题的回答经历过转变。按照目前的裁判逻辑,“自愿同意” 才是性行为合法的根本前提,而分居、离婚诉讼、冷静期等情形,打破了默认的性同意推定。那么,您认为对于婚姻关系尚处模糊状态(如冷战未分居)的情形,性同意应如何界定?在指导案例的基础上,是否还应当推进立法工作、以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欢迎各位读者老师分享您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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