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解读】

  维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工程工资支付过程管理违法条文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过程管理违法”的核心条款,聚焦“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用工监督、工资核算、维权公示等环节未履行协同管理义务”的行为,通过“明确管理责任—设定处罚梯度—强化过程管控”的三重设计,对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最后一公里”的管理漏洞予以追责。本条是对《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实名制监督”、第三十一条“分包工资核算与代发”、第三十四条“维权信息公示”)的过程管理责任落地,与第五十五条“核心制度落实违法”、第五十七条“拒不支付工资”等条款共同构建“制度执行—过程监督—违法必罚”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核心目标是通过强化总包与分包的协同管理责任,确保工资支付“核算有依据、监督有落实、维权有渠道”。

一、核心内容概述

  维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工程工资支付过程管理违法

  维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工程工资支付过程管理违法

  维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工程工资支付过程管理违法

  维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工程工资支付过程管理违法

  本条核心含义:分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若存在四种法定管理义务违法情形(分包未按月考核工作量/编工资表并签字、总包未监督分包用工、分包未配合总包监督、总包未公示维权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适用对象:分包单位(直接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责任主体);
  • 违法情形:工资支付过程管理中的协同义务缺失(核算、监督、配合、公示);
  • 处罚主体:双部门协同(人社部门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
  • 处罚梯度:责令改正(教育纠正优先)→逾期不改(罚款5-10万元,无停工或资质惩戒);
  • 核心目标:通过“过程管理违法必罚”,倒逼总包与分包履行“分工负责、协同监督”义务,避免工资支付因“管理脱节”导致欠薪。二、分项解析(一)违法行为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原文:“(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核心内涵:强制分包单位履行“工作量核算义务”与“工资表确认义务”,确保工资支付“按实核算、有据可依、本人认可”,为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提供准确依据。

    1. 法律依据与义务来源
  •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核算与确认义务);
  •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代发依据要求);
  • 制度价值:工作量考核是工资计算的“原始凭证”,签字确认是农民工“知情权与异议权”的体现,二者共同防范“虚报工作量、冒领工资”(如包工头虚增农民工工时套取工资)。2. “未按月考核/编制/签字”的典型表现
  • 未按月考核工作量:未按月记录农民工出勤天数、完成工程量(如仅年底一次性核算);
  • 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未制作包含“姓名、工种、工时、应发工资、代扣款项、实发工资”等内容的书面/电子表格;
  • 未签字确认或代签:工资表无农民工本人签字(如包工头代签、伪造签字),或农民工因不识字被诱导“按手印”但未核对内容;
  • 内容不全:工资表缺少关键信息(如未注明工资标准、未附考勤记录)。3. 处罚适用
  • 责令改正:行业主管部门(如住建部门)责令分包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如10日)补考核工作量、编制工资表,并由农民工本人重新签字确认;
  •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单位处5-10万元罚款(双部门可联合处罚);
  • 关联责任:若因未签字确认导致欠薪争议,分包单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照第五十条“举证责任倒置”)。(二)违法行为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原文:“(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核心内涵: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用工监督主体责任”,通过监督分包单位的实名制登记、工资支付、合同签订等情况,防止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挪用工资”。

    1. 法律依据与义务来源
  •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总包监督义务);
  •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直接责任与总包监督责任的衔接);
  • 制度价值:总包作为工程项目“总负责人”,需通过监督确保分包单位“用工合规、工资专款专用”,避免“分包失管导致欠薪”(如分包单位卷款跑路)。2. “未实施监督管理”的典型表现
  • 未监督实名制登记:未检查分包单位是否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如无职工名册、未录入实名制平台);
  • 未审核工资支付表:对分包单位报送的工资表“只收不审”,未发现虚报工作量、冒领工资等问题;
  • 未掌握用工动态:不了解分包单位农民工增减变动情况(如新增农民工未报备);
  • 对欠薪隐患不干预:明知分包单位拖欠工资却未督促整改(如未要求分包单位限期支付)。3. 处罚适用
  • 责令改正: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总包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如15日)建立监督机制(如每月检查分包用工台账、审核工资表);
  •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单位处5-10万元罚款;
  • 关联责任:若因未监督导致分包单位欠薪,总包单位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欠薪总包先行清偿”)。(三)违法行为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原文:“(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核心内涵:明确分包单位的“配合监督义务”,确保总包单位的监督能有效实施,避免分包单位“隐瞒用工情况、对抗监督”。

    1. 法律依据与义务来源
  •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隐含义务):分包单位对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需配合总包的监督检查(如提供用工资料、解释工资核算依据);
  • 《条例》第三十五条(工资台账义务):分包单位需保存工资支付台账,供总包单位审核;
  • 法理基础:总包与分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协同关系,分包配合监督是“保障项目整体用工合规”的必要条件。2. “未配合监督”的典型表现
  • 拒绝提供资料:不向总包单位提交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表等;
  • 隐瞒用工情况:对新增或减少的农民工不报备,导致总包单位无法掌握真实用工数量;
  • 阻挠监督检查:阻止总包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核查用工情况,或对监督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 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考勤记录、工资表,误导总包单位审核。3. 处罚适用
  • 责令改正: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分包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如7日)配合总包监督(如开放用工资料查阅权限、参加监督会议);
  •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单位处5-10万元罚款;
  • 关联责任:若因不配合监督导致欠薪,分包单位需承担“主要责任”,总包单位可据此追偿(第三十条第一款)。(四)违法行为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原文:“(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核心内涵: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维权信息公示义务”,通过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确保农民工“知晓维权渠道、明确工资标准”,畅通维权路径。

    1. 法律依据与义务来源
  •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公示内容与位置要求);
  • 制度价值:维权信息公示是农民工“维权第一指引”,可降低因“不知向谁投诉、如何投诉”导致的维权成本(如农民工通过告示牌直接拨打12333投诉)。2. “未实行公示制度”的典型表现
  • 未设立告示牌:施工现场无任何维权信息公示载体;
  • 公示位置不醒目:告示牌设在角落、遮挡处,农民工难以发现;
  • 公示内容不全:缺少关键信息(如未明示投诉电话、工资支付日期);
  • 未及时更新: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如分包单位更换)后未更新告示牌内容。3. 处罚适用
  • 责令改正:行业主管部门(如住建部门)责令总包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如5日)设立规范的维权告示牌,并确保内容完整、位置醒目;
  •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单位处5-10万元罚款;
  • 关联责任:若因未公示导致农民工错过维权时效(如欠薪超过仲裁时效),总包单位可能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与其他条款的衔接(一)与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的联动
  • 第三十一条(分包工资核算与代发):第五十六条(一)是对“分包未按月考核、编表、签字”的处罚,二者形成“义务设定—违法追责”闭环;
  • 第二十八条(实名制与用工监督):第五十六条(二)(三)是对“总包未监督分包用工、分包未配合监督”的处罚,强化“总包监督+分包配合”的协同机制;
  • 第三十四条(维权信息公示):第五十六条(四)是对“未公示维权信息”的处罚,保障农民工“知情权与维权渠道”。(二)与第七章其他条款的协同
  • 第五十五条(核心制度违法):第五十五条针对“专用账户、保证金、实名制”三大核心制度,第五十六条针对“核算、监督、公示”等过程管理义务,二者形成“核心制度+过程管理”的双重追责;
  • 第五十七条(拒不支付工资):若因未落实第五十六条义务导致欠薪且拒不支付,叠加适用第五十七条(罚款+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维权信息公示中需包含法律援助渠道(第四十五条),未公示可能导致农民工无法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三)与“行刑衔接”的配合

      若分包单位未编工资表、未签字确认,导致总包单位无法代发工资,且经责令仍不改正,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社部门可移送公安机关。

    四、现实意义与典型案例(一)现实意义
    1. 堵塞工资核算漏洞:按月考核工作量、签字确认工资表,避免“糊涂账”(如某分包单位虚报10名农民工工作量,因未签字被查处后补正);
    2. 强化总包监督责任:总包单位“不监督即担责”,倒逼其主动介入分包用工管理(如某总包因未监督分包实名制,导致欠薪后先行清偿);
    3.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维权信息公示让农民工“找得到门、问得到人”(如某项目未设告示牌,农民工不知投诉电话,导致欠薪3个月后才发现)。
    (二)典型案例
  • 案例1:分包未编工资表签字确认,导致欠薪被罚款案
  • 某装修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工资表仅由包工头代签,导致10名农民工工资被虚报冒领5万元。农民工投诉后,人社部门依据第五十六条(一),责令分包单位补考核、重新签字确认,并处分包单位罚款8万元;总包单位因未监督(第五十六条二)被处5万元罚款。
  • 案例2:总包未监督分包用工,欠薪后先行清偿案
  • 某建筑总包单位未检查分包单位实名制登记,分包单位私自招募20名农民工未报备,后分包单位拖欠工资30万元跑路。农民工通过维权告示牌投诉,人社部门依据第五十六条(二),认定总包“未监督用工”,责令其先行清偿欠薪,并处总包罚款6万元。
  • 案例3:未公示维权信息,总包被处罚案
  • 某市政项目总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农民工因不知投诉电话,欠薪2个月后才向人社部门反映。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第五十六条(四),责令总包单位3日内设立告示牌,并处罚款5万元(最低额)。五、总结

      第五十六条是《条例》“工程建设领域过程管理责任的追责条款”,通过处罚分包与总包在“核算、监督、配合、公示”环节的管理义务缺失行为,构建了“分工负责、协同监督、过程留痕”的工资支付管理体系。

      其核心逻辑是: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的“最后一公里”漏洞,往往源于过程管理脱节。只有强制分包单位“按实核算、本人确认”,总包单位“主动监督、畅通维权”,才能确保工资支付“每一环都有人管、每一步都留痕迹”。本条与《条例》其他条款协同,推动总包与分包从“各自为政”转向“协同尽责”,最终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全程可控”的目标(第一条)。

      法律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0〕6号)(实名制监督细则);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工资表审核要求)。

      本文标题:维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工程工资支付过程管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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