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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谋取利益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活动

  天理难容

  01

  基本案情

  1.2023年9月,刘某等人(另案处理)承接了A县某KTV。为招揽生意,刘某等人与李某团队(另案处理)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李某团队招聘有偿陪侍女孩入驻KTV,陪侍女孩会陪顾客抽烟、喝酒等,默许顾客对其进行亲吻、抚摸身体等行为。陪侍女孩可以得到陪侍费,其中队长会从中抽成部分费用。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邓某某作为“队长”,明知两名陪侍女孩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她们多次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获利。

  2.2025年1月,邓某某作为B县x娱乐公司的外销人员,明知陪侍人员系未成年人,在未经x公司管理团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安排两名未成年人进入包厢陪侍顾客。两天后,邓某某再次安排未成年人进入公司陪侍顾客。每次邓某某均从中抽成。

  3.闵某某作为B县y娱乐公司的控股经营人,自2023年12月公司开业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招聘女性人员从事有偿陪侍活动。2024年2月底,闵某某与邓某某达成合作协议,由邓某某作为“队长”带领女性陪侍人员进行有偿陪侍。2024年4月,邓某某明知五名女孩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在闵某某的同意下,组织该五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并进行抽成。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某、闵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两人的行为触犯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望广大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在此提醒各位家长,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加强家庭教育、沟通交流,发现不良行为时要及时管控,督促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时,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原标题:《组织他人有偿陪侍,必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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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峡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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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组织他人有偿陪侍,必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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