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类人不能被逮捕!
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特定情形的人员依法不得被逮捕。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达到犯罪标准,则不构成逮捕条件。比如,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有限,如果该未成年人初次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且主观恶性较小,通常不会采取逮捕措施。
此外,如果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若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得逮捕相关人员。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同样适用这一原则,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罪犯的宽大处理,被特赦者已不再处于被追诉状态,因此不得逮捕。
如果是涉及亲告罪,依照刑法规定,部分犯罪需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比如侮辱罪、诽谤罪等。如果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提出告诉,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被追诉的条件,司法机关不得对其逮捕。当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其作为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资格随之消灭,逮捕程序自然终止。
从人道主义与特殊群体保护角度出发,我国法律对特定人群设置了不得逮捕的例外规定。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若被逮捕可能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司法机关通常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处于特殊生理时期,逮捕可能对其自身健康及胎儿、婴儿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法律明确禁止对这类人群实施逮捕。那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对其逮捕将导致被扶养人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司法机关在权衡利弊后,一般也不会采取逮捕措施。
此外,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若其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司法机关也会综合考虑其社会危险性,决定是否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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