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小赵(化名)向荔枝新闻反映称,近期其签署了一份自愿加班申请书。据其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人为增加收入向公司申请在22点后下班,不会以此要挟公司索取加班费,并保证精神及健康状况良好,不会让自己疲劳工作。

  对此,涉事公司委托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回应荔枝新闻称经全面核查,相关"自愿加班申请书"系营销部个别经理为个人业绩冲刺,自行起草并与部门员工协商签署,并非公司层面的统一安排,不存在任何强迫签署、威胁不加班即处罚的情形。该经理的行为已违反内部规范流程,已第一时间对涉事人员作出批评教育、警告等处理,并启动全公司合规专项整治。

  员工签署自愿加班申请书是否有效呢?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在接受荔枝新闻采访时表示,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统一要求,即便是劳动者自愿签署,即便不构成欺诈胁迫,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这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显失公平,是可以认定无效的。”

  王凯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于哪一类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作出规定,其中第2款就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提到,如果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法律不会认可以‘自愿’之名行强制之实的加班要求。”王凯律师提醒,遇到此类“自愿”情况,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加班沟通截图等证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本文标题:公司回应员工签署自愿加班申请书 系个别经理自行起草并与员工协商签署 已批评警告涉事人员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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