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这6种情况,应当提级或者是指定法院再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
这6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坚决杜绝再审法院把案件发回重审,但是一审或者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然维持原判决,或者是检察院提起了检查监督或者是抗诉,但是经过法院审理并没有改判的情况,保障案件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意见》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这种情况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证据必须是对案件事实起决定影响的证据,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借条,或者是侵权责任纠纷中记录了案发经过的视频等;
(2)证据未经质证,重要的证据在开庭的时候法院没有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导致案件结果发生偏差。
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证据经过了质证,在对方对证据三性都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还采纳了该证据,这不属于未质证,可能属于案件事实不清或者是其它情况。

2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这种情况,原则上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如果不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说明白为什么不调查,并且需要呈现在判决书中。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委托了律师,那么法院应该给律师开调令,由律师去进行调查取证,然后调出的材料移交法院,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就法官自行去调取。
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开庭必须让当事人说话,这样才能有利于调查清楚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
当事人的辩论权体现在程序的各个阶段,不仅仅是开庭阶段。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很多当事人和张律师说,开庭的时候法官不让我说话,这程序合法吗?
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您一开口法官就打断,并且没有合理的解释,这种情况可能不太“正常”,但是比如说法官让当事人对某个证据质证,当事人说一直在说案件事实,这种情况法官可以打断当事人,并且引导当事人尽快的质证,所以需要区分情况。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也就是说生效判决只经过了一审,或者是发回重审的案件由第一审法院重新做出。
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
这种情况往往涉及到集体诉讼,涉及到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且可能有有一些社会影响力,必须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
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这些情况可以提审,也可以由最高院、高院指定再审法院,甚至指定的法院可以不是原来一审、二审的法院,就是为了杜绝外部因素干涉,通过法律的方式,公平正义的审理案件。
同时,如果大家的案子在审理的过程中,您觉得可能存在这些问题,尤其是存在一些明显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可以向法院提交要求提级的申请书,争取提级或者是指定管辖法院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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