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以为的“稳赢”,其实是“裸奔式起诉”

  很多实际施工人拿着一份施工合同,信心满满去法院告:“我干了活,你就得给钱!”结果呢?判决书下来——驳回诉讼请求。

  为什么?

  因为你忘了:打官司不是讲道理,而是拼证据、抢财产、选对人。

  今天,我们就用最高法的裁判规则+真实案例+律师实操经验,告诉你:

   在正式起诉前,必须同步完成的三件大事 ——财产保全、证据梳理、被告摸底。少做一件,都可能让你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二、第一步:财产保全——别让判决变成“一张废纸” 关键认知:赢了官司≠拿到钱

  现实中太多案例:法院判你胜诉,对方账户早已清空,房子车子转走,只剩一句“我没钱”。

   最高法早已明确: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应注重判决的可执行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实务操作清单(可直接套用):

  步骤

  操作要点

  1 时机选择

  诉前保全最有效!在立案前就申请冻结对方账户、房产、车辆等资产。

  2 提供线索

  不需要精确到银行卡号,但要有具体线索:
银行开户行+账号(如有)
房产地址(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获取)
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如有)

  3 担保方式

  可用保险公司保函替代现金担保,成本低、效率高(一般保费为保全金额的千分之三左右)。

  4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

真实案例警示:

  (2025)沪0117民初12300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立即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结果:被告主动联系调解,一周内支付80%欠款。

   记住:保全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三、第二步:证据梳理——你的合同,可能根本不“作数” 反常识结论:合同无效 ≠ 不能要钱!

  很多人一听“合同无效”就慌了。但最高法早就说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也就是说:哪怕你是挂靠、转包、无资质施工,只要工程质量合格,照样能要到钱!

实务证据链构建模板(律师都在用)

  你要围绕三个核心事实组织证据:

  待证事实

  必须提供的证据类型

  示例

  1. 存在施工关系

   转包/分包协议
口头协议录音
工作联系单、签证单

  张某全案中,虽无书面合同,但有“口头协议”+实际履行,法院认定有效

  2. 已完成施工且质量合格

   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签字文件
使用证明(如已通车、入住)

  (2024)鄂0626民初1107号案中,工程已结算并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3. 工程价款明确

   结算单
对账单
第三方审计报告

  若无结算,可用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发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推算

常见致命错误:
  • “重施工轻签证”:干活时不留痕迹,结算时对方不认账。
  • “以为有合同就行”:忽略了实际履行证据。
  • “口头说好了”:没有录音或书面确认。

       律师忠告:每一个施工节点都要留痕!每一次付款都要开票!每一项变更都要签单!

    四、第三步:被告摸底——告错人,等于白忙一场 核心规则:不是所有“老板”都能给你钱

      你想跳过中间包工头,直接找发包人(甲方)要钱?听起来很爽,但法律有限制!

       最高法明确规定:

      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仅限于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两种情况你不能直接告发包人:

      情形

      是否可告发包人

      法律依据

      借用资质(挂靠)

       不可以

      (2024)吉0702民初5780号

      多层转包/层层分包

       不可以

      (2025)新40民申75号

    正确做法:精准锁定被告

      你是什么身份

      应该告谁

      法律路径

      一级转包人

      告转包人 + 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多层转包人

      只能告你的合同相对方

      或通过代位权诉讼向上追索

      挂靠人

      告被挂靠单位

      依据内部协议或事实合作关系主张权利

    摸底调查工具推荐:
  • 企查查/天眼查:查被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对外投资、失信记录。
  •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对方是否已有大量被执行案件。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住建部门官网:查项目是否完成竣工备案。

       目标:找到最有偿付能力的那个“责任人”。

    五、终极组合拳:三件事必须“同步推进”

      很多人的误区是:先整理证据 → 再决定告谁 → 最后想到保全。

      大错特错!

      正确的姿势是:

       循环推进、同步启动!

      流程节点A[摸底] --> B[发现资产线索]B --> C[立即申请保全]C --> D[增强谈判底气]D --> E[完善证据链条]E --> F[精准确定被告]F --> A

      这才是真正的“诉讼风控闭环”。

    六、额外加分项:别忘了你的“王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什么是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有权就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受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典型意义:就算房子已经被银行抵押了,你的工程款也能“插队”先拿!

    如何行使?两大要点:
    1.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自“应付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原为6个月,2021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已延长)
    2. 必须在起诉时明确提出请求- 不能只写“请求支付工程款”,必须单独列出:> “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建工周评》指出:大量案件因未明确主张优先权,导致执行阶段无法对抗抵押权人。

    七、总结:打赢工程款官司的“黄金法则”

      法则

      内容

      来源

       安全法则

      不做财产保全 = 判决书变废纸

      民诉法第104条

       证据法则

      合同无效≠没钱拿,质量合格才是王道

      民法典第793条

       精准法则

      告错人=白忙,挂靠和多层转包不能告发包人

      司法解释第43条

       时间法则

      优先受偿权最长18个月,错过即丧失

      司法解释第41条

       协同法则

      保全、证据、摸底必须同步推进

      实务共识


       结语: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真正的维权,始于起诉之前。做好这三件事,你才真正掌握了胜诉的钥匙。

      本文标题:手握合同却败诉!90%的实际施工人竟是因为忽略了这三件事!

      本文链接:http://www.gzlysc.com/falv/2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