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屎官们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遛狗不牵绳等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养犬不再是私事

  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

  近日

  临川公安对居民黄某某

  作出了行政处罚

  原因是其饲养的犬只未拴绳咬伤他人

  这是新法实施后

  全市范围内首次对此类行为

  进行处罚的执法案例

  ▼▼

  事情是这样的↓↓

  2026年1月25日,市民陈某路过临川区上顿渡镇笠上村时,被该村村民黄某某未拴养的一条黑色犬只咬伤腿部。事件发生后,上顿渡派出所快速介入调查,根据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行政罚款,黄某某另赔偿伤者医药费2000余元。

  犬只伤人!抚州开出首张罚单!

  养宠是爱好,守法是底线

  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携犬出门时务必为犬只佩戴牵引绳

  牵紧“文明绳”,养犬不掉“链”

  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家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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