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2025)“离职者不发年终奖”违反《劳动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民申5972号民事裁定书
一、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年终绩效奖金,若该奖金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且与劳动者实际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挂钩,则该拒付行为违反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
二、基本案情
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员工刘某因2021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发生争议。刘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离职,某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及离职单中“不发放年终奖”的条款,拒绝向其支付2021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刘某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该奖金。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刘某部分请求,酌定奖金为100,000元。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争议焦点
1、某公司是否有权依据“离职即不发放年终奖”的内部规定拒付刘某2021年度年终绩效奖金?
2、原审法院酌定的100,000元奖金数额是否缺乏证据支持、违背“同工同酬”原则?
3、某公司在再审阶段提交的“2022年已核定同岗人员奖金为10,788元”的材料是否构成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四、裁判结果
驳回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一、二审判决。
五、裁判理由
1、年终奖性质认定:案涉年终绩效奖金系结合公司经营状况与劳动者实际工作表现确定,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而非纯属福利或赠与。
2、格式条款无效:公司规定“12月31日前离职者不发年终奖”及离职单中的相关条款,排除劳动者获得与其劳动相匹配报酬的权利,片面维护企业利益,违反《劳动法》确立的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
3、酌定金额合理: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刘某历年奖金水平、2021年实际工作表现及出勤情况等因素酌定100,000元,具有事实基础,裁量适当。
4、新证据不予采信:某公司提交的所谓“同岗人员奖金标准”系其自行制作,且形成于一审庭审前,非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交,不属于法定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事由)、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隐含对劳动报酬保障的精神)
七、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年终绩效奖金在具备劳动报酬属性时,不得因劳动者离职时间而被无理剥夺。用人单位通过格式条款或内部制度单方免除支付义务,若实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法院在缺乏明确计算标准时,可基于公平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酌定奖金数额,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性保护,对规范企业薪酬管理制度、防止滥用管理权具有指导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京民申59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再审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10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被申请人2021年度年终绩效奖金100000元是错误的,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所作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申请人2022年已核定发放了符合发放条件的编辑人员的2021年度年终绩效奖金,经计算被申请人2021年度年终绩效奖金为10788(税前),原审法院酌定的数额与申请人同岗人员发放标准相差巨大,严重违背“同工同酬”,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的约定以及案涉绩效考核方案的部分规定,可以反映出某公司向刘某发放的年终奖结合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劳动者工作情况,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报酬。而某公司关于“当年12月31日前离职者或已提出离职未办理手续者,不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定以及员工离职单上关于不发放奖金的内容,使得劳动者不能取得匹配其提供劳动的报酬,片面强调公司利益,有违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一、二审法院据此对于某公司拒绝支付刘某2021年度年终绩效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结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刘某历年来奖金数额、刘某2021年工作情况及出勤等情况酌定奖金数额,亦无不当。某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年终奖金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于法无据,对其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2022年已核定发放编辑人员2021年度年终绩效奖金,该时间早于本案一审庭审之前,其非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交,且系其自行制作,因此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谷 升
审 判 员 何杨彪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孟 欣
公 告本文标题:北京高院(2025)“离职者不发年终奖”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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