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去世前写错遗嘱,把“外甥”写成“外孙”,外甥为数百万元遗产起诉,法院判了:由原告继承遗嘱_0
上海奉贤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遗嘱笔误引发的遗产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张先生立遗嘱时将 “外甥” 误写为 “外孙”,还写错了继承人名字,外甥李炯为继承数百万元遗产将亲属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遗嘱有效,判决由李炯继承遗嘱所涉遗产。

张先生于 2022 年 5 月去世,享年 60 岁,其一生未婚未育,父母也早已离世。此前经公证,张先生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账户的股票及余额,由他的两个姐姐共同继承。张先生大姐的儿子李炯在整理舅舅遗物时,发现了一份张先生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中明确写明,其名下奉贤区的房产、银行存单、股票等财产,由 “大外孙李烔” 一人继承。据悉,张先生的遗产包含 200 多万元银行存款、十多支股票以及十余万元的证券账户余额,总计数百万元。
这份遗嘱不仅将李炯与张先生的亲属关系 “外甥” 错写为 “外孙”,还把李炯的名字误写为 “李烔”,但李炯认为这份遗嘱的指向明显是自己,于是让母亲将遗嘱发给张先生的二姐,希望协商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但张先生的二姐对此份遗嘱并不认可,双方协商无果后,李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先生的遗产由自己继承。
庭审中,张先生的二姐提出了遗嘱无效的抗辩理由,她认为这份遗嘱是在抽屉里被找到的,并未与重要文件放置在一起,不足以反映张先生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同时遗嘱既写错了继承人的名字和亲属关系,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书写要求,理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张先生二姐与张先生此前曾有过诉讼纠纷,二姐从未去过张先生的家中,二人也没有互加微信,日常少有走动往来。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遗嘱存在多处错别字,但结合被继承人的受教育程度、沪语的发音特点以及双方实际的亲属关系,能够明确认定遗嘱中所写的 “大外孙李烔” 就是本案原告李炯。同时,遗嘱的落款时间与张先生名下房产的登记时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案涉遗嘱虽存在笔误,但并未影响张先生真实意愿的表达,该遗嘱合法有效。
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雅对此作出解释,沪语里 “大外孙” 和 “大外甥” 的发音较为接近,出现这样的笔误可以理解,且张先生的近亲属中,并没有名字与 “炯” 字、“烔” 字相近的人员,综合各项线索,法院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李炯继承遗嘱所涉的张先生全部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同时符合法定实质要件和法定形式要件。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了遗嘱的实质要件要求: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处分他人财产,也不得处分法律禁止个人持有和流转的财产。
民法典同时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每种形式需满足对应的形式要件要求: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但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且订立过程中需保证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仅能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选择遗嘱见证人时也有明确的限制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可选择社区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法律工作者等作为见证人,避免后续引发争议。
司法实践中,遗嘱订立不规范极易引发遗产继承纠纷,甚至会因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遗嘱,才能确保遗嘱订立的严肃性、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保障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规范订立遗嘱,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给出多项建议,遗嘱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优先选择法定遗嘱类型;对于书面遗嘱,无论是否为打印形式,应尽量在遗嘱每页下方空白处签名并备注日期,对于录音录像遗嘱,应完整展示遗嘱的订立过程和遗嘱内容,注意妥善保存原始载体;尽量避免修改遗嘱,若确有修改需要,建议重新订立遗嘱,以保证遗嘱清晰、完整、统一,若遗嘱人不具备重新订立遗嘱的条件和能力,应该在涂改、增删处签名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订立遗嘱的全过程可进行视频记录,有见证人的,确保在视频中录入遗嘱人、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及订立遗嘱的全过程,见证人可协助遗嘱人对遗嘱内容进行阅读、核实、确认,遗嘱人或见证人可以对着镜头念一遍遗嘱内容,充分证明遗嘱订立的真实性,该录像可作为后续的补强证据;还可借助公证手段订立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较其他形式更为安全和稳妥,能有效降低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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