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不少人会遇到送烟酒的情况——比如给熟人送两箱茅台,收的人难免犯嘀咕:这算不算行贿受贿?

  其实,能不能认定,得先看酒的真假。要是送的是假茅台,本身没有市场价格,受贿数额根本没法定;就算是真茅台,价格波动也大,21年一瓶要3000多,现在不到2000,收的时候、鉴定的时候、案发的时候价格不一样。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按“哪时候价格低算哪时候”——收时价低就按收时的,鉴定时价低就按鉴定时的,毕竟数额关系到量刑。

  还有种更复杂的情况:有人当时收了烟酒,没马上帮对方办事,过了两三年才给对方找了个工程。这种情况算不算受贿?实践中争议不小——东北人好面,节日送烟酒常被当“敲门砖”,但过几年再谋利,很难说清是人情还是权钱交易。

  要理清这些边界,核心得看“权钱交易”的本质。不是所有节日收礼都算受贿,得从三个角度实质审查:首先是“职务关联”——送的人是你的管理服务对象、下属,还是普通亲友?要是管理服务对象,比如辖区企业老板,送的目的大概率是“铺路”,想将来用你的职权;其次是“财物价值”——送的茅台3000多一瓶,明显超出正常人情的“小额象征性”,不是普通亲友间的烟酒茶;最后是“职权影响”——你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比如帮着拿工程、拨工程款、办审批,哪怕当时没明说,事后因为履职的事收了,也算“为他人谋取利益”。

  江苏睢宁的杨云就是例子。他是粮食局国资办副主任,2017到2020年每年春节都收管理服务对象的购物卡,然后帮对方在工程承揽、验收、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总共收了30多万,最后以受贿罪判了三年六个月。哪怕购物卡单张才500到1000元,次数多了也够成犯罪。

  数额也是重要门槛。根据规定,受贿3万以上就算“数额较大”,要判三年以下;要是1万以上,但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不正当利益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帮人提拔职务这些情节,也得追究。就算双方都承认行贿受贿,律师也得抠细节——有没有谋取不法利益?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要是没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春节送烟酒算行贿受贿吗?这些细节要注意

  要是收的是普通亲友的小额礼品,比如几百块的红酒,没有职务关联,那是正常人情。但要是管理服务对象送的,就算当时没请托,后来因为你履职的事收了,也算“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山东的王永征,把商人当“老乡圈的知心人”,春节收了10万购物卡;宁波的谢晓东觉得收购物卡是“人情习俗”,怕拒绝显得和企业不“亲”,其实都是权钱交易的面纱。

  就算没达到受贿标准,也不代表没事。比如兰州的钟声,连续3年春节收辖区村干部的现金、烟酒、购物卡,折合1万多,虽然没利用职权谋利,但因为是单方面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不是对等的礼尚往来,最后受了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党纪规定,就算不构成犯罪,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也会视情节给警告直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遇到节日收礼,该怎么处理?要是价值高,比如两箱茅台,得明确拒收,说清楚原因;要是实在没法拒收,得立刻上交单位纪委或者相关部门;要是价值低但没法拒收,事后得向组织申报,说明情况。别抱着“侥幸心理”,把权钱关系当人情——有来必有往,公权力早晚会变成“还人情”的砝码。

  比如春节期间常见的烟酒礼品,要是送的人是管理服务对象,价值又高,就得警惕;像杨云这样收购物卡帮谋工程的,就算单次金额小,次数多了也会构成受贿;要是收了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哪怕没谋利,也可能违反党纪,比如钟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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