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民工注意!年底讨薪:甲方欠薪同追责,足额工资依法护
年底工地收工,多少农民工背着铺盖卷往家赶,兜里却没装着一年的血汗钱。
顶着烈日爬脚手架、冒着寒风绑钢筋,起早贪黑干满一整年,孩子学费、老人药费、全家生活费全指望这笔工资,到头来两手空空,换谁心里都堵得慌。
欠薪拖了这么多年成了顽疾,不少工友都有同一个疑问:明明是建设单位(甲方)拖着工程款不按合同付,总包方垫资干活垫到资金链紧张,最后发不出工资,挨罚、被约谈的往往是总包?恶意包工头、违规总包确实存在,但工程领域欠薪的核心根源,很多时候是甲方未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且未被同步追责。
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标准是法定刚性条款,针对甲方源头拖欠的追责有明确法律依据。
条例中“总包先行清偿”,是为了第一时间保障工友拿到工资的兜底设计——分包单位欠薪、项目转包欠薪,总包需先行支付工资,再依法向责任方追偿,并非让总包无端担责。以往部分地区治理欠薪,只压实总包清偿责任,未同步追溯甲方工程款拖欠责任,才让不少总包陷入“垫资、清偿、追不回钱”的循环,欠薪问题反复出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且必须满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置条件,才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主体资产可依法拍卖用于兑付农民工工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当前全国治理欠薪已明确对标环保、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实行源头追责、逐级问责、谁欠薪谁担责的硬措施,具体执行口径与法规一致:
民营建设单位欠薪:依法查封银行账户、强制划拨专用账户资金,无可用资金的,拍卖项目设备、相关资产,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国有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同步核查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等问题,暂无资金的,由上级单位提供担保,统筹财政资金先行代发工资;
施工总包未履行工资代发义务、未落实先行清偿责任:依法处以罚款、限制承接新工程项目、降低或吊销资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限制招投标、融资、市场准入;
劳务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恶意欠薪: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无能力支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拍卖个人资产抵偿工资。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社保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非按人头核算罚款金额。全国全面推行的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人实名制、工程款支付担保三项制度,从源头锁定工资资金,杜绝甲方、总包挪用工资款,法定要求农民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
“没钱就别招人干活,干了活必须足额发工资”,这是法规明确的用工底线。任何单位以资金紧张、甲方未付款为借口拖欠工资,均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会被依法从重处理。
年底讨薪不用慌,合法维权渠道清晰可操作:1. 拨打全国统一热线12333人社劳动监察、12345政务服务热线,按工作时段受理欠薪投诉与求助;
2. 携带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工牌、聊天记录等证据,到项目所在地人社劳动监察大队现场投诉;
3. 建筑项目欠薪可同步向住建部门举报,双部门联合查办;
4. 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人社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欠薪治理核心是追根溯源,严格执行法规、压实各方责任,多年的欠薪顽疾就能有效根治。农民工的劳动值得尊重,劳动报酬受法律足额保护,谁拖欠、谁担责,法定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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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橘,专注社保、民生、打工维权的干货博主 你有没有遇到欠薪问题?是甲方拖工程款、总包没兑付,还是包工头恶意欠薪?评论区对号入座说说你的经历,觉得有用转发给身边工友,一起守住过年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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