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审查决定,并非随意可申请复查,其核心前提是原决定存在明显错误,且需符合法定的具体情形,同时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其中,复查是针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专属救济方式,而终结审查决定则无单独的复查、复核渠道,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后续维权路径,这是首先要厘清的关键区别。

民事案件申请复查的法定情形:需有证据证明原决定存在明显错误

  并非当事人对原决定不服即可申请复查,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上一级检察院才会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这也是判断原决定是否 “明显错误” 的核心标准,具体分为六大类:

  1.有新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发现了在之前监督申请阶段未提交的新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这是最常见的复查申请情形,新证据是推翻原认定的核心依据;

  2.原裁判核心证据系伪造: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作出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而检察机关在之前审查中未发现该情形,导致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错误决定;

  3.原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 变更: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决定书等),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基础已不存在;

  4.审判人员存在职务违法犯罪:有证据证明,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该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而检察机关此前未查实该情形;

  5.检察人员存在职务违法犯罪:有证据证明,办理该监督案件的检察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作出存在偏颇;

  6.其他确有必要复查的情形:这是兜底条款,适用于上述情形之外,确有证据证明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特殊情况,由上一级检察院结合案件实际判断。

民事案件申请复查的其他规则

  1.适用前提:仅针对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认为该决定存在明显错误。

  2.申请时限与次数:自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1 年内提出,且仅限申请 1 次,逾期或重复申请不予受理。

  3.管辖机关:向作出原不支持监督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不可越级或向同级重复申请。

复查的申请受理与处理结果

  当事人提出复查申请后,由上一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先进行初核,只有初核发现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才会将案件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进行实质审查;

  若初核认为不符合情形,将直接驳回复查申请。

  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会作出两种明确处理结果:一是认为下一级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将以检察院的名义依法撤销该决定,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抗诉等监督措施,继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认为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无错误,将作出复查维持决定,并制作《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复查维持决定为终局性决定,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申请复查。

上级检察院可依职权主动复查

  除了当事人申请,制度还设置了另一道保障:上级检察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复查下级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第126条第二款)。

  这种“主动复查”机制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功能。例如,在信访反映强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发现下级院可能存在办案疏漏的情况下,上级院无需当事人申请,即可启动复查程序。

通常不能申请复查的情形

  1.对审判人员违法或执行活动的监督决定:对于针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针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的监督申请,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决定,也不在当事人可申请复查的范围内。

  2.依职权启动监督后作出的决定:检察院依职权发现案件问题而启动监督程序,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监督而终结审查的,当事人通常不具备申请复查的资格。

终结审查能否复查?要看实质内容

  如果终结审查是因为申请人撤回申请、达成和解放弃权利、或法院已自行纠正错误等情形,且不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一般不再允许复查——因为当事人已自愿放弃权利或争议已实际解决。

  但如果终结审查是基于错误认定受理条件(如误认为超过申请期限,而实际上存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正当理由),或者是在依职权监督案件中草率终结,而案件本身涉及国家利益、虚假诉讼等重大问题,则上级检察院仍可依职权介入,甚至重新启动监督程序(参见第73条第6、7项及第124条)。

行政案件:参照民事规则执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未单独规定复查制度,实践中通常参照《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126 条的复查规则处理,核心要求(时限、次数、管辖、法定情形等)与民事案件一致,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复查是对监督决定的再审查

  它是“救济中的救济”,而非“普惠权利”:检察监督本身已是诉讼程序外的特殊救济。

  复查程序是在此基础上,为防止检察权自身出错而设置的内部纠错和上级监督机制,因此门槛高、条件严。

  它侧重于“纠错”,而非“安抚”:其核心目标是纠正因新证据发现、或司法人员(包括审判和检察人员)严重违法导致的重大不公,而非满足当事人所有的心理预期。

  它与法院“再审”程序性质不同:检察院的复查,是对“检察决定”正确性的再审查,其最终结果可能是通过抗诉启动法院再审。复查并不直接改判案件,而是重启检察监督程序。

  本文参考资料见图片

  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满足这6种情形可向上级申请复查

  本文标题: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满足这6种情形可向上级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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